—— 武汉 "有菊建材租赁站"赢了官司,输了十五年
十五年,彭有菊讨的这笔债,至今分文未回。
她是武汉市黄陂区有菊建材租赁站的经营者,今年六十八岁。2009 年 6 月 6 日,她的租赁站与陈又甫签订了一份《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》,钢管每米每日租金一分钱,扣件每套每日五厘钱。为了这笔小生意,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还做了担保。谁也没有料到,这一纸合同,会把她拖进一场横跨十五年的官司马拉松。
一纸判决,几成空文
合同签了,货发了,钱却要不回来。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,经陈又甫本人确认,自 2009 年 6 月起欠付租金 38.6 万余元,另欠钢管 5957.5 米、扣件 3128 套。此后数年,陈又甫东躲西藏,彭有菊四处寻找,始终不见人影。2018 年 5 月 21 日,她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同年 12 月 20 日,法院作出(2018)鄂 0116 民初 3011 号民事判决:解除租赁合同,陈又甫支付租金 25.1 万余元及后续日租金,返还全部租赁物。

陈又甫证明材料
判决书白纸黑字,胜诉清清楚楚。可执行是另一回事。2019 年 7 月 5 日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执行案号为(2019)鄂 0116 执 1985 号。法院查遍陈又甫的银行存款,最终只扣划到 11000 元。2019 年 11 月 13 日,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。一场胜诉,落地只有一万一千元。
起诉刚立案,离婚协议书就来了
令彭有菊至今难以释怀的,是那个时间点。
2018 年 5 月 21 日法院立案,2018 年 7 月 1 日,陈又甫与妻子曾爱民签订了《离婚协议书》:位于洪湖市新滩镇刘家墩村 16 号的平房三间,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吴新村三民小区的房屋一套,全部归女方所有;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,都由男方偿还。7 月 4 日,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。
彭有菊说:"我刚到法院起诉,他们就立马协议离婚了。可能也是接到了那个房子要拆迁的消息。" 在她看来,这份离婚协议来得太过凑巧 —— 欠债的人刚被起诉,就把名下房产尽数转出,净身出户,债务独自扛下,而那时他名下早已查无存款、查无房产、查无证券。
拆迁款来了,又走了
2022 年 9 月 15 日,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(东政征〔2022〕6 号),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启动,征收实施单位为武汉长青街道办事处。案涉房屋 —— 吴兴村 26 号 15 栋 1 单元 502 室,建筑面积 81.66 平方米 —— 正在征收范围内。这是一套集资房,从未办理产权登记,2008 年 12 月 21 日由程万四以 16.3 万元卖给陈又甫、曾爱民夫妻。
彭有菊提供了财产线索。征收项目公示牌上的房屋初步调查汇总表里,第 123 号正是陈又甫的名字。2023 年 2 月 9 日,黄陂区人民法院向武汉长青街道办送达(2019)鄂 0116 执 1985 号之二《执行裁定书》及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要求扣留陈又甫房屋拆迁补偿款 41 万元。2 月 23 日,另案财产保全中,法院又送达(2023)鄂 0116 执保 13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,扣留 1047363.5 元。

协助执行通知书
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,武汉东西湖长青街道办都签收了。按照法律规定,协助单位收到文书后如无异议,应当依法协助执行。然而,街道办既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函告法院,却转头做了另一件事:2023 年 3 月 16 日,它认定案涉房屋的补偿对象是曾爱民,并与曾爱民签订了《东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》;2023 年 5 月 11 日,一笔 1099848.29 元的补偿款,经国库集中支付凭证,全额打给了曾爱民。
法院扣留的钱,就这样被付了出去。
撤销权之诉:赢了的官司
2023 年 6 月 25 日,彭有菊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,请求撤销陈又甫、曾爱民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,并要求曾爱民将 110 万元拆迁款返还到长青街道办账户。
一审法院认定: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,实质是陈又甫将其共有房屋的全部财产权益赠与曾爱民;结合车辆、抚养费、债务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,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,该约定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,应予撤销。
曾爱民不服,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24 年 5 月 20 日,武汉中院作出(2024)鄂 01 民终 4645 号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一锤定音:离婚协议里 "房子都归女方" 的约定,法律上站不住脚,撤销了。
复议裁定:一切推倒重来
就在撤销权之诉尘埃落定之际,执行战场却发生了 180 度逆转。
2024 年 6 月 25 日,黄陂区法院因长青街道办未履行协助义务,向街道办下达《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》,责令其 15 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 41 万元。6 月 27 日,长青街道办提出执行异议;7 月 25 日,黄陂区法院裁定驳回异议。街道办随即向武汉中院申请复议。
2024 年 10 月 24 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鄂 01 执复 527 号执行裁定,结果令彭有菊目瞪口呆:撤销黄陂区法院的责令追缴通知书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。理由有三:其一,拆迁补偿款债权不属于 "收入",法院适用执行收入的规定扣留,适用法律错误;其二,长青街道办从未与陈又甫签订过补偿协议,扣留 "陈又甫的拆迁补偿款" 缺乏基础事实;其三,街道办向曾爱民付款,是履行其自身债务,不构成擅自支付。
裁定书逻辑严密,理由冠冕堂皇。可彭有菊只问了一句:街道办凭什么认定曾爱民是权利人?凭的不就是那份已经被法院撤销的离婚协议吗?
"一案双判",还是两副面孔?
这就是此案最扎眼的地方。
撤销权案里,两级法院异口同声:离婚协议把两套房子给女方,是无偿处分财产,损害债权人利益,撤销!执行复议案里,武汉中院又认定:街道办依据这份离婚协议认定曾爱民为补偿对象、把钱付给她,合法有效。
同一份离婚协议,在一个案子里被判了 "死刑",在另一个案子里却成了 "护身符"。同是一套房子,这边说归曾爱民的决定该撤销,那边说付给曾爱民的钱没问题。两个生效裁判,各说各话,互相 "打架",最终买单的却是债权人。
彭有菊不讳言自己的怀疑。她说,这是明显的 "一案双判","肯定是陈又甫找的长青街道办的关系,一切的案子都是街道办活动、武汉中院这些关系,都是办的关系案、人情案、金钱案,才导致我今天这样的局面"。
这样的指控,分量很重。正因分量重,才更需要一个交代。
追问
我们不妨把账摆开:租赁款 25 万余元加后续租金,欠了十五年;法院扣留 41 万元在先,街道办签收文书在先,钱却照付不误;离婚协议被撤销,拆迁款却在曾爱民手中安然不动;一纸复议裁定,让法院此前的全部执行措施归零。彭有菊说,她现在 "都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"。
当事人可以不懂,法院不能不懂;当事人可以糊涂,司法不能糊涂。
一笔有争议的钱财,街道办事处就应该停止发放,也要跟法院商量好了再发放。
司法文书不是橡皮泥,不能在这一个案子里捏成圆的,在另一个案子里搓成方的。同一事实,两样认定,损害的不仅是彭有菊一个人的债权,更是公众对 "同案同判" 这四个字的信任。一份生效判决如果不能被尊重,一纸裁定如果可以让另一份生效判决形同虚设,那么胜诉的意义何在?
彭有菊已经六十八岁。她还在等一个说法:这笔钱到底该谁来还?那两份 "打架" 的裁判文书,谁来给个解释?"关系案、人情案、金钱案" 的疑问,又由谁来回应?
正义或许会迟到,但裁判文书之间,不能自相矛盾。白纸黑字的公信,经不起十五年的空等。








